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从此国有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开始从正式工到劳动合同制的转变,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国有企业职工的铁饭碗被打破,取而代之是劳动合同制。
按照暂行规定的精神,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
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从时间上来分析,原国有企业招收的固定工人,到现在为止多数已经退休,即使是从19986年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