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诉的行政行为必然是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也即可能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而特定行政行为是否实际影响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以及具体影响的程度等,往往需要通过实体审理方能确定。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认为:实践中,行政机关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作出的各类批复,不宜当然认定为可诉或不可诉,而仍应考察其是否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某区热电厂为国有企业。该厂曾以其所有的房屋、机器作抵押,向原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某县支行多次借款,且未能按约偿还。之后几经转让,某公司取得了该笔债权。该债权由该热电厂的相关房屋、机器作为抵押.2011年离石区热电厂改制,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