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甲公司系乙国有公司的参股企业。2012年1月,张某经乙国有公司党政联席会议任命,出任甲公司总经理。2014年10月,甲公司因经营困难进行改制,仅保留少数行政人员在岗,将大部分职工转为“待岗职工”。2015年1月,张某明知甲公司没有用工需求且已有大量“待岗职工”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个人违规决定以甲公司名义与其妻李某、其弟媳陈某(与张某无共同经济利益关系)以及朋友介绍的王某、周某签订劳动合同,并直接转为“待岗职工”。2015年1月至2018年10月,甲公司在改制期间按照原“待岗职工”的标准为李某、陈某、王某、周某发放工资、缴纳“五险一金”共计160万余元(李某、陈某、王某、周某各领取40万余元)。
「分歧意见」
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有3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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