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国有企业“一把手”巧立名目,大肆侵吞、私分国有资产终被查处的典型案件。本案中,王长庚以为职工谋福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借口违规利用国有资金炒股,并以集体决策为幌子,以发放奖金名义私分炒股收益。其自恃高明的作案手段怎样被办案人员一一识破?如何看待其辩护人提出的,王长庚的行为系正常经营管理企业的奖金分配行为,是企业改革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王长庚利用公款炒股并分配收益的行为为何有的定性为贪污,有的定性为私分国有资产?该案涉案资金特别巨大,涉案公司员工众多,如何追赃挽损?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特邀嘉宾
陈洪庆资阳市雁江区纪委常委、第七纪检监察室主任
石爽资阳市雁江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冯意番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
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