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由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决定,国家征收农民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并非属于使用者农民个人,而是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补偿款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进行分配,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不应当享有分配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当事人被招录为国有企业职工,自此已经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其主张享受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征收补偿款的权利,缺乏事实根据。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最高法行申22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庆斌,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中心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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