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解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入库时间:2022-11-08|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典型案例

某国有物流集团某港口库主任冯某在担任该库主任期间,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某请托,利用全面管理该库的职务便利,多次单独或指使该港口库财务部副部长张某滥用职权,违反财务担保相关规定以该库名义为麦某个人或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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