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典型案例
某国有物流集团某港口库主任冯某在担任该库主任期间,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某请托,利用全面管理该库的职务便利,多次单独或指使该港口库财务部副部长张某滥用职权,违反财务担保相关规定以该库名义为麦某个人或名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