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贪污罪中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
如何理解贪污罪中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
入库时间:2022-11-10|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律视微言
说起贪污犯罪,大家都不陌生。相信大家也都知道,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贪污罪的主体不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理解贪污罪中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这里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是指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些人员主要是指以承包、租赁、聘用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中的某个部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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