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罚性。精准打击滥用职权犯罪,准确认定刑事责任,应重点关注行为人的罪过形式、职权职责、实施的违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基本案情」
案例一:甲,某市副市长,分管该市城市发展规划、财政、招商引资、城市建设等工作。2014年,甲引进A公司在该市投资项目,A公司提出向该市财政借款投资,甲明知A公司新成立且经营实力一般,仍多次召开招商引资洽谈会、城市建设推进会等会议,商议让市财政局将预算内其他用途资金出借给A公司1亿元。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