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严禁市属国企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要求融资成本不得超过8%
长沙严禁市属国企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要求融资成本不得超过8%
入库时间:2022-12-02|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大河财立方
12月1日,长沙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管理的通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管理,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管理,防范和控制融资风险,促进企业合理选择融资方式、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通知》提出:

市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事项,报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批;直接融资金额超过5亿元(含),由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企业融资的禁止事项:

1.非经市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综合融资成本不得超过8%(含);

2.不得举借没有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

3.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

4.严禁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 ……
继续阅读(剩余:90.47%)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7525420221202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