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甲系某国有公司负责人,乙系私营企业主。2005年,在甲未到该国有公司任职时,该国有公司曾将公款2000万元交由乙控制的公司炒股理财,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期限1年,预期收益率10%,后乙按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收益。2006年,甲任该公司负责人后,与乙关系日益密切,乙向甲提出目前股票市场行情好,且自己有股票内幕消息,希望该国有公司继续加大委托理财力度,并承诺自己赚钱后,一定会感谢甲。2007年,甲违反公司规定,在未经集体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1亿元公款交由乙控制的公司炒股理财,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期限为1年,预期收益率10%。后股票市场剧烈变动,导致乙购买的股票发生巨额亏损,理财约定期限到后,乙未能按期归还本金和收益。后经该国有公司反复催要,乙陆续归还本金2000万元。2018年,该国有公司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