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罗城仫佬自治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对被告人罗城饮食服务公司原经理罗某红、原副经理黄某生犯受贿罪、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罗某红、黄某生私分国有资产事实
2015年9月至2019年9月,经罗某红提议并经班子会讨论决定将该公司位于东门镇解放路的11间门面和天宝路的7间门面(仓库)的部分租金截留,平均分给在职职工,并由黄某生进行具体操作实施,二人先后5次将截留的203.33万元门面租金平均分给公司在职职工。其中,罗某红、黄某生各分得17.39万元。
罗某红受贿事实
2015年至2021年,被告人罗某红在担任饮食服务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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