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周某,中共党员,A县水务公司董事长。2014年2月,A县水务公司作为业主单位对外公开招标一水库建设项目,周某欲通过该项目谋利,但其认为直接收钱的方式不安全,为掩人耳目,其欲自己先承接该项目,再以转让项目为名收受他人好处费。5月,周某委托专门从事帮助他人投标的中间人叶某,寻找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甲公司,通过挂靠甲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投标的相关费用由周某支付。为保证甲公司顺利中标,周某向负责该项目招标代理公司“打招呼”,要求设置投标公司资质、增加技术标准等有利于甲公司的招标条件。10月,周某挂靠甲公司顺利中标该项目。11月,周某找到个体工程老板陈某,通过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将该项目转让给陈某,收受陈某220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周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两种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