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无决定权,则对私分国有资产无直接责任
行为人无决定权,则对私分国有资产无直接责任
入库时间:2023-03-17|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裁判要旨

根据法律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本案中,行为人按照领导的要求完成会计和出纳工作,对于所有私分款项既没有决定权,也没有直接参与策划研究,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单位私分国有资产过程中起到较大的作用,故认定行为人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

(2017)鄂71刑终11号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上诉人李庆林、原审被告人朱连红分别兼职技术开发公司会计员、出纳员工作,与秦萌、张振强、谢铁军、王洪申等人以私设的各种名目,以技术开发公司的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李庆林参与数额共计125.25万元,其中李庆林实得13.60万元;朱连红参与数额共计65.88万元,其中朱 ……
继续阅读(剩余:69.98%)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1575520230317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