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已进行了指引,即如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投资人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通常被认定为有效。而国有企业作为特殊主体,在股权投融资领域,除需要遵守《公司法》、《民法典》等一般民商事法律法规,还需要遵守《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国资委相关监管规定,也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股权回购条款未经国资委审批是否生效仍然存在争议。本文将以此为出发点,在对赌协议回购义务主体为国有企业的情形下,就未经审批的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分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