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基金业务迎新规 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财务性基金
首页
|
文库
|
百科
|
正文
返回
央企基金业务迎新规 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财务性基金
入库时间:
2023-06-12
|
字体:
大
中
小
|
下载
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中证报
《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已内部印发。据悉,《暂行办法》提出,中央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发起设立项目基金,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财务性基金。资产负债率超过国资委规定的行业管控线,集团管控能力弱,基金业务发生重大风险或较大损失,截至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基金业务整体累计亏损金额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基金管理队伍能力不足,已设立基金投资效率低,募集资金大量结余等情形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产业基金。中央企业应当审慎出资参与基金,规范出资参与政府投资基金,严格控制为承揽业务出资参与基金。
……
继续阅读(剩余:0%)
登录
注册
国资通
请登录后识别阅读权限!
✖
注册
忘记密码?
扫码在手机上打开本文
DN:N02263120230612N
©
2003-2024 国资数据中心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均不得转载有
网安备510190020016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