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审查的党员,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一般由负责审查的纪委提出处分意见,经被审查人所在党支部的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按照规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或者有权处分的党组织审批。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在实践中,支部大会讨论违纪党员处分事宜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基层纪委、派驻机构不能直接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原则上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基层党委批准。依据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根据相关规定,乡镇、区属国企等纪委作出党纪处分,原则上需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和基层党委批准两个程序。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