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募基金行业,国企能不能担任合伙型私募基金(合伙企业)的GP(普通合伙人),是一个争议颇久的问题。尤其,当前国资背景的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以下简称“GP”)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情况越来越多,该问题的争议、讨论越来越多。
无论是工商登记机关,抑或是负责私募基金备案的中基协,过去也一直无法给出统一、明确的认定标准,这也导致了该问题争论一直在持续中。在窗口指导意见方面,确实存在个别窗口工作人员对此问题的答复,出现截然不同、甚至完全相悖的意见。
这种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加上大家对监管规则理解不一,导致大家对判断各种不同类型国资背景的企业究竟能否担任GP带来了困扰,本文尝试根据笔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以及实务操作经验对该问题作出分析。
总结
我国法律对国资背景的企业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