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中共党员,系A市水泥设计院副院长,分管科研开发、市场开拓和技术管理工作。在职期间,王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注册了甲公司,王某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尔后,王某将A市水泥设计院正在洽谈的设计项目,转由甲公司承接,甲公司因此获利40万元。
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后,王某主张,A市水泥设计院虽然是国有企业,但未进行公司改制,所以自己不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另外,王某还主张甲公司承接的设计项目并不在A市水泥设计院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所以甲公司跟A市水泥设计院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自己只是构成一般违纪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那么,王某的行为究竟是一般违纪行为还是构成非法同类营业罪?
纪法解析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