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华某,W市某国有企业工程管理部副经理。须某,A工程公司(私营企业)老板。华某某,华某的特定关系人。
2013年至2022年,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须某在承接工程、工程量审核、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2020年11月,华某某想购买W市某小区房产,华某得知该项目的土建施工方系A工程公司,遂询问须某是否有“工抵房”(开发商用其开发的房产冲抵对土建施工方的工程款,土建施工方拿到“工抵房”后再转卖给第三人回笼资金)出售。须某表示,华某某可以自行至开发商处选房,自己再以A工程公司“工抵房”的名义转售给华某某。华某某随即选定该小区一套面积为145平方米的商品房,并告知须某。须某经询问开发商该房屋价格,得知该小区相同楼层相同户型的商品房市场销售价为155万元。随后,须某将该价格告知华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