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在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过程中,一些贪腐分子涉案金额不大,罪行较轻,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且已过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这类案件不再追诉。纪检监察机关一体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对于此类案件,仍需从党纪国法层面做出适当评价。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中的事实是应作为涉嫌犯罪认定,还是应作为违纪(比如违反廉洁纪律或工作纪律的行为)认定,抑或作为职务违法(比如违反廉洁要求或工作要求的行为)认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类问题虽涉嫌职务犯罪,但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有追诉时效制度,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一般情形下,监察机关不再追诉。同时,虽然对此行为不再从刑事犯罪层面追诉,但从纪严于法的角度看,关于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并未设置追诉时效制度,因此,仍需要查清事实并评价为违反相应的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