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案件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
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案件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
入库时间:2018-11-19|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来源:甘肃省纪委监委
「典型案例」

张某某,男,中共党员,A市某国有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该集团下属物流公司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物流公司与B市甲公司签订《贸易物流服务协议》,约定物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有关货物的进出口通关、运输、装卸及仓储等服务。2014年1月,物流公司与私营企业乙公司签订《货物仓储合同》,约定将甲公司的货物堆存于乙公司货场,并实际堆存价值1亿余元货物。2014年12月,因乙公司经营发生问题,甲公司堆存乙公司货场的部分货物出现被强行提货、抢货情况。甲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多次与张某某商谈货物监管、转仓问题,但张某某在未征求物流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意见、未向集团请示汇报的情况下,片面采纳社会律师意见,个人擅自作出放弃监管、不接受转仓的决策,导致甲公司货物被盗抢。经B市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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