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消息,北京市近日发布的《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改革国企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由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参照执行。《意见》对国企工资总额增长的幅度进行了明确要求,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国有企业每年定期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
这里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意见》提出,要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及本市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