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改“择偶”:4大底线和4大择优项
混改“择偶”:4大底线和4大择优项
入库时间:2020-03-16|字体:| 下载收藏 语音播报
作者:刘斌  来源:国资数据中心
在国有企业混改过程中,涉及产权交易过程里,对于投资者条件的确认问题,需要进行提前明确。很多国企在混改方案设计中,也期望对于潜在的投资者进行一个框定,目的是实现混改后能够价值观一致、战略协同,这是合情合理的意愿。

那么,对于混改投资人的引进条件,从政策和实践两个方面,应该如何理解和思考?总体来说,我们认为有四个基础标准,以及四个择优标准。

一、投资人引进的政策规定

规范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或者增资行为过程的基本政策文件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在这个文件里面,对于进场交易的国有企业股权能否规定投资者条件,是有明确规定的,那就是股权转让不能自行设定条件,增资可以进行投资者遴选。

具体条款是这样的。“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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