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法》
Q:
《政务处分法》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法律后果是如何规定的?
《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根据该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但可以晋升薪酬待遇等级;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在政务处分期内,不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而且也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国有企业有着各自不同的管理体系,对“职务、岗位等级”有着不同表述。实际执行中,应当把握好“职务、岗位等级”的核心是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