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自2024年10月2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将《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