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现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一)利用职权干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二)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三)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四)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五)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