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令第32号
第一条为贯彻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聘请特邀监察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支持监察工作,关心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