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 …… 🔒